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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30 浏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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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组群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在教学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围绕学院的培养目标,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教研活动。

第三条教研室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教研室组织

第四条教研室设立原则:按相近专业或课程组群设立。

第五条教研室组成:每个教研室原则上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10人以下(含10人)的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教学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向教务处提出,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复。

第三章教研室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落实教学任务。

教研室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组织并实施专业和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是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有:制定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编制专业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标准的编写,组织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教学资源库,参与与专业、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训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标准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

第十条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这类活动,并建立业务活动记录。

第十一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

结合课程组群的特点,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抓好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1.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的需要,结合专业发展和学院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制订本教研室所负责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的培养计划。

2.定期组织本教研室成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加强教研室成员业务档案的建设,配合学院、教学单位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向学院和教学单位提供本教研室成员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依据和意见。

3.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进行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修、听课、辅导、指导实习、试讲等教学工作环节的实践,按课程标准的要求较好地掌握课程内容,拓宽、加深与课程有关的知识,提高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逐步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

4.做好骨干教师的培养以及教学团队的梯队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帮助骨干教师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较明显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术水平,努力争取并逐步做到教学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化。

5.在教学单位统筹安排下,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

6.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含兼职教师和兼课教师)的建议;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章教研室主任

第十三条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通过民主推荐,学院考核任命(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已,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4.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5.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6.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教授相应课程

第十五条教研室主任职责:

1.在教学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

2.根据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3.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包括: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设课程及讲授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习、实训、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院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课程标准、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或选用工作。

4.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5.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7.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替其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教研室正、副主任待遇:因承担了较多事务性工作,教研室主任每年度核减40课时教学工作量,教研室副主任每年度核减30课时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教研室成员

第十七条教研室成员要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十八条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

第十九条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六章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各教学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实施,学院不定期检查教研室的工作。教学单位行政领导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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