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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app官网入口下载苹果版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与创业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激发办学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是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基础、兴趣、能力的不同,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指导学生自主选课、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各专业教学单位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应科学合理分配课程学分比例,明确各门课程学分及学生应修满的必修课学分、选修课最低学分及毕业学分。
第四条为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明确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要求。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分管院长审定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学分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和潜能,由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的最长年限一般为基本学制延长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可申请基本学制延长五年。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八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学时间的反映,学分的权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量和重要性来确定,其计算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分计算标准
(1)课程教学(含课程实验实习、不足2周的课程设计)按每16个学时1个学分计;
(2)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1个学分计;
(3)毕业论文计3个学分;
(4)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
2.学生修读课程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九条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设立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规定为:
采用百分制时:
成绩 |
100 |
99-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 |
4.9-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采用五级制时: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数=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不同的形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由教务处确认后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进行,其成绩评定原则为:考试课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平时成绩不予计算;考查课课终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采用五级记分制的按“优取95分、良取85分、中取75分、及格取65分”换算成绩和学分绩点。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专业核心课、实训课、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毕业环节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除上述不得免修的课程外,其他课程的学习可由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等替代,相应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申请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2周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开课教研室、教学单位审核,由教务处和发展与质量管理处组成的认定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允许学生进行辅修。辅修学生应于每学期第16周提交辅修申请,经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教务处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修课程所得学分经主修专业审核,由教务处和发展与质量管理处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后,可以折算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折算学分流程参照课程免修流程执行,也可由教务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折算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退学等重新入学或转入下一年学习等原因,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原修读课程与现专业需修读课程相同且课程学时等同于或高于应修读课程者,经学生所在专业审核认定,教务处批准后,其学分仍然有效,但应按现课程学分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凡必修课的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考试及格方可取得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者,如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按肄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