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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造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测评方式与成绩构成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积分的形式,以学期为单位,实行量化管理。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项内容组成,基本分80分,总分100分封顶。
第四条各项素质基本分的评定
(一)德育素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遵纪守法,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讲公德,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智育素质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积极参加各项技能竞赛,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三)文体素质
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素质好,适应能力强,乐观向上,豁达开朗,心理素质健康。
(四)能力素质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社会实践能力,掌握未来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适应能力强。
第五条 基本素质加减分
(一)加分
1、德育素质
(1)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有突出事迹的,受院(系)表彰每次加1分,受学院及以上表彰者,每次加3~5分。
(2)勇于批评不良现象,揭发考试舞弊等各种违纪行为,每次酌情加1~3分。
(3)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者,按照院(系)、校、省市级分别加1、2、3分。
(4)文明宿舍成员,按级别加1~2分。
(5)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团支部的班级,该班每位成员按同等次个人获奖减半加分。
2、智育素质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者,按照校级、省市、国家级刊物分别加1、3、6分。
(2)参加科技、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级别和名次加分,国家级一等8分、二等6分、三等4分;省级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
(3)成绩列班级前五者按名次分别加5~1分。
(4)学习成绩名次比上学期提高10名以上者加1分,提高20名以上者加2分。
3、文体素质
(1)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获奖者按名次和级别加分,集体项目按标准减半加分。
(2)在体育比赛中获精神文明奖的班级学生每人加1分;参加体育竞技项目者加0.5分,获得单项奖励的学生按名次和级别加分。
(3)参加军训获奖者加2分,集体项目(如会操等)按标准减半加分。
4、能力素质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荣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按级别加1~3分。
(2)学生干部根据担任职务和工作实绩情况每学期酌情加1~2分。
(3)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积极开展工作,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酌情加1~2分。
(4)参加其他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加1~2分。
(5)参加演讲、朗诵、英语、征文等比赛获奖者,按级别和奖次加0.5~2分。
5、凡在各类文体艺术、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按级别加分。院(系)级加1分,校级分别加2、1.5、1、0.5分,省级分别加3、2.5、2、1分,国家级分别加5、4、3、2分,集体项目减半,特别注明的按注明的分值加分。
6、其他未涉及情况,各院系视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后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相同内容只加最高分,不得重复加分。
(二)减分
1、浪费水、电者,如教室、宿舍不关灯等,当日值日者每人次减1分。
2、故意破坏公物者,视情节减3~5分。
3、破坏公共卫生者,如乱涂乱画、乱倒剩饭菜等,视情节减1~3分。
4、带食物进教室、教学区,男女交往不得体等不文明行为每人次减5分;教学区穿拖鞋每人次减3分。
5、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每门次减1分。
6、上课、自习及各项集体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如说话、睡觉、看无关的书报、打闹、听录音机等)减1-2分。
7、迟到、早退者每次减2分;无故不参与集体活动、班会等活动每次减4分;旷缺每学时减6分。
8、事假每8学时减1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处批准同意者除外)。
9、违犯安全管理办法和文明卫生管理,尚构不成处分者:
(1)纪律差及不服从管理每日次减5分;
(2)宿舍脏乱差及教室未打扫,当日值日生减5分;
(3)宿舍不干净、垃圾未倒及门口堆垃圾,当日值日生减2分;
(4)往宿舍楼下扔烟头、杂物的,一经查实减5分;
(5)不能做到人走落锁减5分;
(6)旷宿减10分,聚众打牌、晚归分别减5分,扰乱宿舍秩序、不按时睡觉者减3分;
10.吸烟、酗酒者,视情节每人每次减5~10分。
11.无故不参加卫生劳动、公益劳动,每次扣2分;卫生打扫不彻底,被检查扣班级分者,每次扣1分。
12.受院(系)通报批评减1~3分、受警告处分减4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6分,受记过处分减8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0分。
13.其他未涉及情况,各院系视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后参照相关标准酌情减分。
第三章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六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与班级评比结合,加减分数记入班级月评比。
第七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认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做好学年自我总结,交所在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八条各学生班级应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建立班级工作日志,指定专人负责,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分项积分,全面审议、核准、修正、登录本班对每个学生综合评价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每月向全体学生公布,学年(学期)累积综合成绩,接受学生监督。
第九条每学期期末,学院团委组织实施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民主评议,学工办组织实施对院学生干部的民主评议,并将测评结果返回学生所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登录、备案。
第十条在开学后两周内,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总评,对学生前一学期的综合素质进行总评计算,并在班级内公示。
第十一条学生应于班级公示期内对本人的互评成绩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质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对学生的质疑进行认真的复核,如确有错漏,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学生测评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辅导员负责。学生自评与班委会、辅导员测评相结合。
第四章综合测评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纳入学分制管理,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院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成效。它既是一项十分具体复杂的管理工作,又是一项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四条各班级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和定性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
第十五条辅导员和学生骨干要加强学习,理解和掌握测评办法的基本精神,熟悉测评业务,确保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定要严肃认真,耐心细致,要维护测评结果的严肃性,测评结果不得擅自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必须经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同意,由辅导员召集测评小组进行复议。
第五章 成绩运用
第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度,在进行测评时按照个人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分别按照优秀(前30%)、良好(前31%~60%)、合格(60%及以后)和不及格(本学年上下两学期平均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对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将给予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作为评先评优、组织发展、调转专业、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各班级在开展上述工作时,除学院有特殊规定外,应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开云app官网入口下载苹果版负责最终解释。